海南省国企改革职工安置政策“路线图”
陈莹莹】   【本站原创】   【2006-08-08】

今年314日,省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06]10号”文转发了省人劳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10号文面世后,因工作需要,笔者走访了一些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发现各部门工作人员及企业领导均无一例外地对该文高度关注、争相传阅,但由于理解角度不同等原因,对其评价褒贬不一、见仁见智。

笔者认为,10号文是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的细化和补充,比如,界定了一些模糊概念,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界限,在保护职工利益的前提下更注重可操作性等,是对72号文发布实施以来我省国企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成果。在今后一段时间内,10号文将和72号文一道,成为我省国企改革职工安置的纲领性文件,改制企业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必须具备综合运用这两个文件的能力。因此,对广大企业而言,结合72号文和10号文,勾画一幅今后我省国企改革职工安置的政策“路线图”来指导职工安置工作,比发表任何角度和形式的评价要来得更实在一些。下面是笔者按照个人理解勾画的“路线图”主体部分,由于是业余时间所作,难免有粗浅疏漏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一、    怎样清理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而非组织调动手续,是衡量能否将职工纳入安置范围的基本依据

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从未履行合同,属于挂靠或寄户人员,因为没有和企业发生过事实劳动关系,不能纳入安置范围。相反,虽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但与企业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纳入安置范围。如果该职工流入本企业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和复转军人,且其人事档案保存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本企业或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职工介绍服务中心、就业局),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军龄)还应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曾经发生过事实劳动关系,但至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能纳入安置范围

1.可以直接确认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

劳动合同期满已终止劳动关系;因私出国(境)定居;被开除、除名或履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停薪留职期满后未回单位报到又未办理辞职手续。

2.要履行一定公开程序后才能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

长期离岗无法联系,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仍逾期不归;被借调人员既不转移劳动关系又不回原单位工作,企业送达上岗通知15日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回单位报到。

(三)清理劳动关系的手续要完备

1.清理劳动关系时尚未履行相应程序的,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完毕。

2.对已作出开除、除名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但未及时把相关通知送达本人的,可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补充送达。即: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3.劳动关系清理结果应当在本企业办公区和职工生活区张榜公布。

(四)特别规定

直接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调入并安排在子公司、分公司工作,目前子公司或分公司已歇业或被改制、关闭而对职工未做安置的,由上级公司负责安置。

二、    如何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后的企业留用原企业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继续留用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但在企业改制后,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根据72号文的规定,改制企业净资产和其他可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在支付和提取政策规定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不高于企业改制时解除留用职工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经批准后划转给改制后的企业。

(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及未与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

(三)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职工和内退职工按如下方式处理劳动关系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为其提供劳动岗位的,应当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2.企业改制前已办理内退的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内部退养协议,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原劳动合同和内部退养协议。

3.内退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1.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职工本人月标准工资的平均数确定;该标准高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平均数的,按平均数计发。

2.非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包括留守人员)按省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上年度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非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是指改制、关闭、破产申请立项前一年内,企业主营业务已持续停产或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的企业。

3.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我省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标准执行,计发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172号文第六条规定的五种年限。归根到底就是连续国有工龄。

2.本文前面提到的虽无正式调动手续但已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符合10号文规定条件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军龄)。

四、    怎样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一)补缴基数为:能提供原始会计凭证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的,按实际工资补缴;否则可按企业停止缴费时的工资总额作为补缴基数,或按补缴年度的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进行补缴。

(二)补缴时间段:养老保险费从19921月开始补缴;19921月以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从实际进入之月起开始补缴。医疗保险从企业所在地启动医疗保险时开始补缴;此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从实际进入之月起补缴。

(三)责任承担与减免条款

1.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统一补缴。

2.改制企业确无力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改制后的企业暂无补缴能力的,经地税部门和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欠缴的本金、利息可以缓缴或分期缴纳,免除滞纳金。

3.关闭、破产企业无力清偿全部社会保险费的,除单位缴费中应当划入职工养老、医疗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应如数补缴外,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可以核销。

4.凡按规定免除、部分免除或核销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各种补偿金、统筹金的,必须先由地税征稽机构对其进行缴费能力鉴定。

五、    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怎么补

(一)拖欠工资、生活费的定义

1.拖欠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未按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应发的工资。企业安排或同意内退、放假、下岗的职工,未在岗工作期间不计算工资。

2.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或被企业放长假后,未领取基本生活费或所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确定的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即为拖欠生活费。

(二)补发工资、生活费要满足什么条件

补发工资、生活费应在企业优先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情况下进行。

(三)补发办法

1.剩余资金不能补足拖欠的工资时,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按适当比例补发。

2.补发拖欠职工生活费原则上从19989月我省国有企业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之月起计算。19989月前企业与职工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补发生活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六、    财政补贴

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支付或以其它方式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及自筹资金优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以上就是职工安置政策“路线图”的主体部分,是笔者为方便日常工作而整理出来的,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所参考。还有部分内容如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差、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因为规定明确、操作程序简便,文中未作专门整理,读者使用时请从72号文和10号文中直接查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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